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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司調,693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簡鈞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汝佳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收受聲請人新臺幣合計9萬9123元,請求返還金額,為此提起聲請調解等語。經查相對人未於本國監獄執行,亦查無國內居留址,而據聲請人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現住香港。是本件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屬於對國外為送達,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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