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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補,2166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2166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祐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4,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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