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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補,2200,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宋惠娟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2200號原 告 宋惠娟訴訟代理人 曾天悅複 代 理人 林鈺淇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信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7,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