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高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萬7729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安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1萬元) 1 利息 31萬元 114年10月29日 115年4月28日 (182/365) 5% 7728.77元 小計 7728.77元 合計 31萬7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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