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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補,2280,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正偉即冠亞行
- 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2280號原 告 陳正偉即冠亞行
被 告 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零捌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