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2286號原 告 郭瓔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長欣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980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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