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2301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廖珀閎 許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福財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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