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1134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吳文龍、林逸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嘉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58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㈢、提出民事起訴狀證物中之「發票」。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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