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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潮補,1150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1150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宋玉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宋玉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4元(9,957元+起訴前已到期之利息1,697元=11,654),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家維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CEV%2C115%2C%E6%BD%AE%E8%A3%9C%2C1150%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