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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朴小調,173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小調字第1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ACG-8306所有權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已向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資料(含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原告應於5日內閱卷。

三、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依首揭規定,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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