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M,115,交簡上,43,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陳嘉亨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交簡字第321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3148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嘉亨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9月18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彭珮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