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57號原 告 王泳晴被 告 蔡玉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5年度審訴字第18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法 官 陳鑕靂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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