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被告郭意昌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法 官 林家伃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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