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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訴緝,71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緝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意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郭意昌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法 官 林家伃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和卿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8%A8%B4%E7%B7%9D%2C71%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