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劉光榮
關 係 人 陳穎蓁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周黃樹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一、經查,聲請人具狀陳報其另對失蹤人A02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以115年度亡字43號裁定准對失蹤人A02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今已無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必要,爰撤回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聲請等語,此有聲請人115年9月7日提出之家事撤回狀在卷足憑,準此,本件已無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必要,爰撤銷上開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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