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補字第364號聲 請 人 A01 A04 A05 A08 A09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A03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A23 聲 請 人 A06 A07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A02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A19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A026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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