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0號原 告 嚴吟馨
被 告 林建愷(原名:林家諾)住○○市○○區○○里000鄰○○路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法 官 洪啓洋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顏子仁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M%2C114%2C%E5%8E%9F%E9%99%84%E6%B0%91%2C120%2C2026091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