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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M,115,附民,539,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徐偉傑
- 被告王福林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39號原 告 徐偉傑
被 告 王福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