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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附民,572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72號附民原告 吳麗美 附民被告 黃各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1959號,原案號:115年度訴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法 官 李昭安法 官 林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宛陵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M%2C115%2C%E9%99%84%E6%B0%91%2C572%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