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 代 理 人 陳家勝 債 務 人 林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依同標準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624,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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