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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4955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許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3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0,00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並未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以本金19,451元、91,411元計算之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月16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5年8月26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並未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以本金19,451元、91,411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以本金19,451元、91,411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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