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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7015,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張弘正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015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張弘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9,04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6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