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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7037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紫葳即莊蕙芳

莊承宏即莊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1,2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莊紫葳即莊蕙芳邀同債務人莊承宏即莊慶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1,28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莊紫葳即莊蕙芳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莊承宏即莊慶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0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288元 莊承宏即莊慶宏、莊紫葳即莊蕙芳 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 至民國115年7月22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288元 莊承宏即莊慶宏、莊紫葳即莊蕙芳 自民國115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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