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7053,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張朝順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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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朝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1,918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㈡爰相對人張朝順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21年2月16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8%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71,918元整,及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