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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7139,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莊文佑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莊文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60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875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