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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7189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劉一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1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一葳於民國111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184元 (含本金34,021元、利息2,163元)及;(1)其中20,822元部份自115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5%計算之利息;(2)其中8,549元部份自115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48%計算之利息;(3)其中4,650元部份自115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1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22元 劉一葳 民國115年7月7日 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35 002 新臺幣8549元  民國115年7月7日 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48 003 新臺幣4650元  民國115年7月7日 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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