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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7277,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林鄭秀霞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鄭秀霞
送達處所: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8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鄭秀霞於92年10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2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330元 林鄭秀霞 自民國94年12月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78516元 自民國95年3月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