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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7289,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陳建霆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89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建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688元,及其中①10,117元、②12,691元部分,均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