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許均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0,849元,及其中新臺幣289,649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115元,及其中新臺幣79,416元部分,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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