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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拍,146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鄭筱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鄭凱鴻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7月2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相對人於112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8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03,836元。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11月3日因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鄭筱蓓,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筱蓓、債務人鄭凱鴻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丹鄉 新社皮 637 0 0 3,957.04 10000分之243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08 社皮路三段395巷19號 新社皮段6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40.62、二層44.19、三層44.19、四層25.43,總面積154.43 陽台17.10 全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5%2C%E5%8F%B8%E6%8B%8D%2C146%2C20260911%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