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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拍,176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相 對 人 張玉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玉海於民國109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620,000元、②5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850,000元、②45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9年12月14日起至139年12月14日止、②自109年12月14日起至124年12月14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均自115年4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336,518元、②321,197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5年6月1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2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玉海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丹鄉 萬興 2153 0 0 615.00 16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384 田厝街18號五樓之三 萬興段215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五層76.69,總面積76.69 陽台8.40 全部 共有部分:萬興段1388建號**5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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