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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拍,206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汪明昌

相 對 人 侯素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侯素裡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末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3,000元,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異動索引,並具狀陳報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擔保債權之債務人究為何人?係相對人侯素裡?或黃政忠?,聲請人於115年8月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富春 1522 0 0 3,047.9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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