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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票,760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立鳳山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經營)

法定代理人 李建德

相 對 人 金陳亞瑟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002273)1紙,付款地記載為「高雄市○○區○○路00號、42-1號」,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5%2C%E5%8F%B8%E7%A5%A8%2C760%2C202609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