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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訴,423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彭進保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複代理人 葉子恩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蘇毓凱 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李怡萱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4%2C%E8%A8%B4%2C423%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