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訴訟救助。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46號),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所執起訴主張是否有理由,尚待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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