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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竹勞小專調,8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勞小專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程瓊元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惠生中醫診所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完整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3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二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5、6款、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乙份,然其所提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資料影本,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對造與調解委員,依上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范欣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7%AB%B9%E5%8B%9E%E5%B0%8F%E5%B0%88%E8%AA%BF%2C8%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