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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竹簡,442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莊瀚笙 被 告 施銘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於民國115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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