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 告 游琇鈞
被 告 謝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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