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V,115,除,219,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6: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周元華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周元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5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蔡萱穎 附表:股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8-NX-71425-9 1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