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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司催,1991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聲 請 人 王乃貞(即徐李玉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不得闕漏繼承人王大進簽章,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繼承人王大進已拋棄繼承,請提出經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據)。

二、請提出已歿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5%8F%B8%E5%82%AC%2C1991%2C202609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