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聲,516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兼 法 定代 理 人 胡峻源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310號確認解散登記不生效力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法 官 陳俞元法 官 賴政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藍于涵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8%81%B2%2C516%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