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 法 定代 理 人 胡峻源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310號確認解散登記不生效力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法 官 陳俞元法 官 賴政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藍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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