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一、本件被告余能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陳湘絨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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