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易,204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能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能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陳湘絨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M%2C115%2C%E6%98%93%2C204%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