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聲,148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聖翔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之115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本文、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聖翔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以115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聲請駁回,抗告人並於115年5月26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惟抗告人遲至115年9月1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有抗告狀上收文章戳可證,顯已逾越抗告期間,而喪失抗告權,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M%2C115%2C%E8%81%B2%2C148%2C202609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