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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訴,160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

選任辯護人 施清火律師張靜律師(已解除委任)張淵森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8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世與A04(原名A04,民國104年11月12日改名,A04所涉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另由檢察官偵結)之妻黃眉玲之胞姊即告訴人A02並不相識,被告明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神建設公司)、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武田公司)雖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營業登記,但實際並未有任何營運,遑稱獲利,竟以其擔任總裁之武田公司前景看好,並其與麗神公司老闆相熟為由,邀約偶然結識之A04投資武田公司,並於109年1月間向A04承租其所有位於雲林縣○○市○○街0○0號2樓1、2樓(同址建物與門號雲林縣○○○○○街0號建物互相貫通為同一棟建物,下稱興華街辦公室,後於109年3月25日補簽租賃契約)。而告訴人於100年前不詳時間,投資A04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華葳醫學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名為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葳公司;名義負責人為A04之兄楊有康,址設雲林縣○○市○○街0○0號2樓),而提供其前於96年8月29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下稱合作金庫)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甲存帳戶,暨空白支票、印章予A04,以作為華葳公司業務上使用。嗣黃眉玲過世後,告訴人於108年間向A04取回上開甲存帳戶印章、身分證等物,惟A04並未歸還剩餘之空白支票及102年間向斗六戶政事務所申請之印鑑證明,連同其改名前使用之A04空白支票簿,均遺留在興華街辦公室內,因而為被告取走。嗣A04因投資被告之武田公司,而將其臺灣銀行公教優惠存款帳戶內之存款借予被告,約明於109年6月30日回帳日前歸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但被告以無法周轉為由,要求A04提供其在興華街辦公室發現之告訴人、A04空白支票簿使用之印鑑章,以利其開立支票向麗神公司之老闆票貼換取現金周轉,並於109年6月28日20時19分許、21時13、17分許,以LINE傳送內容為:「兩本支票(按即A04跟告訴人支票)完全無印鑑章,無法向外去調頭寸,所以100萬元無法調到。我有請朋友用許中民的支票調頭寸,許中民的支票要7月8日才可領到新支票。所以6月30日無法調到100萬元。抱歉」、「本來星期五以為有支票但沒有印鑑章,後來4天就枉費掉」、「所以可以知道星期三您故意不給我,因為上星期六,我跟麗神營造老闆開會,本來就是要向他先調頭寸,沒有支票就沒有開口。」等語,使A04誤信如可開立支票,被告即可向麗神公司之負責人借得款項,保全其在臺灣銀行優惠存款。因而與被告共同基於偽造印章之犯意聯絡,於109年6月29日不詳時間,將告訴人上開甲存帳戶係使用102年間聲請之印鑑章乙情告知被告,而一同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盜刻告訴人甲存帳戶使用之印章1枚。而被告明知上開告訴人之甲存帳戶印章係渠等所盜刻,並非告訴人甲存帳戶原使用之印章,竟因資金周轉不靈,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另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告知A04,亦未徵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於附表所示發票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於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欄位蓋用上開盜刻之告訴人印章,並填載如附表所示金額後,偽造告訴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暨支票流通之信用性。末因被告於109年中秋節(按為109年10月1日)前不詳時間,委託廖俊傑、廖彩惠所經營之雲林帆布行,至其所經營位於雲林縣古坑鄉某處之柚子園施作,並於同日中秋節前開立附表編號8,面額83250元之告訴人支票,並以柚子20箱支付材料費與工錢。詎廖彩惠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乃於110年5月4日執該支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核發支票支付命令,告訴人始查知上情,乃以LINE詢問A04,A04始向被告索回編號CW0000000號及其後之空白支票,並告知上開支票遭被告盜開之事,告訴人因而訴警究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等語(起訴書誤載為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53年度台上字第65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156條第2項亦有明文。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其就犯罪事實之供述,對己不利之部分,如資為證明其本人案件之證據時,即屬被告之自白;對他共同被告不利部分,倘用為證明該被告案件之證據時,則屬共犯之自白,本質上亦屬共犯證人之證述。而不論是被告之自白或共犯之自白,除須無瑕疵可指外,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被告111年3月29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證人A04、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5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證人廖彩惠、廖俊傑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進溪於偵訊之證述、被告及證人A04於臺中地院110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案件之證述、證人廖彩惠提供之附表編號8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被告黃世名片、柚子照片、永聚號有限公司發票(金額89250元)、告訴人合作金庫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開戶資料、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印鑑卡、甲存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臺灣票據交換所雲林縣分所111年4月29日台票雲字第1110000017號函,既隨函檢附之附表編號2至13號支票正反面影本、退票理由單、臺中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支付命令、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臺中地院110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案件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甲存帳戶空白支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111年6月14日華中存字第1110000096號函檢附之黃進溪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歷史票據紀錄查詢明細表、存款存摺期間查詢資料、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興華街辦公室租賃契約、公證書、被告與A04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94、3901號、111年度偵字第2925、3454、3934、4569號起訴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4月30日經中三字第11034511910號函檢附之華葳公司即家有公司自100年迄今之歷次變更登記表各1份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與告訴人不相識,於109年6月28日20時19分許、21時13、17分許,以LINE傳送內容為:「兩本支票完全無印鑑章,無法向外去調頭寸,所以100萬元無法調到。我有請朋友用許中民的支票調頭寸,許中民的支票要7月8日才可領到新支票。所以6月30日無法調到100萬元。抱歉」、「本來星期五以為有支票但沒有印鑑章,後來4天就枉費掉」、「所以可以知道星期三您故意不給我,因為上星期六,我跟麗神營造老闆開會,本來就是要向他先調頭寸,沒有支票就沒有開口。」等語予A04。復於附表所示發票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於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欄位蓋用告訴人印章、填載如附表所示金額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而行使等客觀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偽造印章、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被告辯稱:本案告訴人空白支票是A04授權我使用,當時A04是武田公司董事,基於武田公司業務需要授權我使用,而告訴人支票有授權A04使用,我認為A04再授權我使用,我是合法取得授權。於109年6月29日不詳時間,經A04告知告訴人甲存帳戶係使用102年間聲請之印鑑章,並經A04交付告訴人印章1枚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如下:A04擔任武田公司董事、董事長,因此主動提供告訴人空白支票給被告使用,A04提供原因是為了購買新店土地,13張支票分別用於價款、仲介費用等,部分支票是因為退票再開所生,由兩人LINE對話紀錄可見A04有主動提供空白支票及印鑑授權被告保管使用,經合作金庫回函亦可見,告訴人於開戶時有留存電話號碼,其中市話之區域代為05,告訴人於作證時證述應該是A04的電話,可見A04顯然知悉這些支票使用情形。A04在武田公司董事、董事長任期內,對於公司招標案,均有親自參與、出面協商,可見其對於北港土地收購案是親自參與,並主動提供告訴人空白支票給武田公司使用,而被告也是武田公司一份子,有從事會計作業,所以由他來簽發,A04主張被告竊取空白支票、偷開空白支票、偽造有價證券均屬不實在,請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等語。伍、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並不相識;告訴人於100年前不詳時間,投資A04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華葳公司,而提供其前於96年8月29日向合作金庫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甲存帳戶,暨空白支票、印章予A04,以作為華葳公司業務上使用。嗣黃眉玲過世後,告訴人於106年間返臺時向A04取回上開甲存帳戶印章、身分證等物,惟A04並未歸還剩餘之空白支票及102年間向斗六戶政事務所申請之印鑑證明,嗣經被告取得上開空白支票及告訴人印章,並於附表所示發票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於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欄位蓋用告訴人印章,並填載如附表所示金額後,以告訴人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後行使等情,有附件所示之人證、書證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且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詳如附件所示被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供述),並據被告坦承在案,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本案應究明之爭點為,被告所為主觀上是否具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茲分述如下:㈠按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稱「偽造」乃指無權製作有價證券之人,假冒他人名義,或逾越有製作權人之授權範圍,而製作外觀上具有價證券形式之虛偽證券之行為而言;亦即,刑法上之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簽發者,則與無權之偽造行為不同。其授權行為之方式,固不論是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示為之,均無不可(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A02支票帳戶之開立及空白支票之領取,證人即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針對是否有在合作金庫斗六分行開戶、為何前往開戶、開戶後是否有領取空白支票簿、是否曾將空白支票簿、印章、印鑑證明交給他人等問題,均表示不記得等語(本院卷四第79至101頁)。惟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A0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告訴人一開始找我時根本不記得她在臺灣開過支票本,後來我去銀行幫她調資料,她才想起來確實很早期前有開,開戶資料上簽名是她本人,申請後支票本、印章、印鑑證明都放在A04那,後來告訴人妹妹即A04妻子過世後某年,告訴人有返臺取回一些證件、印章,但她已經不記得有開支票戶,所以沒有特別要回空白支票本及印鑑證明等語(本院卷三第378至398頁)。就此,證人A0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告訴人合作金庫之支票帳戶是在96年告訴人親自前往斗六分行申請,告訴人申請後給我第一本空白支票及印鑑章,授權我使用,第一本用完又再發一本等語(本院卷三第326至370頁)。且證人A04於110年11月23日臺中地院110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民事給付票款事件之言詞辯論時亦作證表示:我是A02妹夫,其合作金庫支票及印章以前交給我使用,均是由我保管,她有同意我使用,在我太太過世後某年,告訴人曾經返臺將印章、身分證拿走,但支票本沒有帶走,放在我診所辦公室等語,有該案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份(偵8848卷一第129至139頁)在卷可憑。互核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告訴人確曾於96年間在合作金庫斗六分行開立支票帳戶,並交付A04空白支票、印章、印鑑證明,以此方式事前概括授權A04使用其空白支票。㈢關於被告如何取得告訴人空白支票及印章,證人A04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知道被告如何取得告訴人空白支票,我太太過世後,我就把告訴人空白支票收在興華街辦公室2樓抽屜裏面,被告在109年1、2月有向我承租本案房屋,109年7月時有表達想買本案房屋,後來我們在打官司;因為當時告訴人申請支票帳戶時聯絡電話是留我的診所,所以會打給我,我才知道支票跳票,被告有跟我說他有使用告訴人支票本,表示他會處理好,叫我不要擔心,我認為被告是在本案房屋我辦公室抽屜內發現告訴人空白支票直接拿去使用等語(警6644卷第5至15頁、第23至33頁、第41至43頁,偵8848卷一第83至87頁,本院卷三第326至370頁)。惟觀諸被告與A04於109年6月28日LINE對話紀錄,可見被告傳訊息予A04提及「2本支票完全無印鑑章,無法向外調頭寸」,經A04回覆「你的兩本支票無印鑑章是什麼意思」,被告回答「一本是A04,一本是A02」,復經A04回覆「印鑑章明天我拿去給你」等情,有上開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848卷二第269至271頁)存卷可參,此亦經證人A04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傳訊息給我,我沒有質疑他為何有這兩本支票簿,因為我想說印章在我這裡,告訴人的章也在她自己身上,被告拿這些票也沒用,所以我沒想到他可以開這些支票等語(偵8848卷二第313頁),足見A04對於被告持有告訴人空白支票乙事知之甚明,且曾於LINE對話中提到會將印章交付被告等情,則證人A04證述不知被告如何取得告訴人空白支票、印章等情,顯屬可疑。況證人A04於偵查中就檢察官詢問為何看到訊息沒有質疑被告如何取得支票簿時,有避重就輕之情況,僅推稱不知情等語(偵8848卷二第313頁),考量於本案偵查過程中,證人A04亦為共同被告之身分,證述內容亦有偏向將本案偽造印章、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均推歸於被告之傾向,則其證述是否全然可信,啟人疑竇。㈣佐以本院函詢合作金庫斗六分行支票帳戶退票之處理流程,經該行函覆略以:本行於帳戶內餘額不足時,即以黃君留存於本行之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通知有支票提示,並請接聽之家人轉達,至於其家人為何人,本行無從得知等語,有合作金庫斗六分行113年9月4日合金斗六字第1130002861號函1份(本院卷二第249頁)存卷可佐,此核與證人A04上開證述關於支票為告訴人交付予伊,及告訴人支票帳戶存款不足時,曾經行員電話通知伊等情節大致相符,足見A04在取得告訴人授權,並經告訴人將自行申請之第一本空白支票、印章、印鑑證明交付其保管、使用後,即由A04作為銀行聯絡對象。再者,依㈢所示被告與證人A04之對話內容,A04對於被告取得告訴人空白支票後,有以告訴人名義開立附表所示支票均屬知情且同意,復於支票開始出現退票紀錄後,曾接獲合作金庫行員電話通知,經告訴人名義開立支票有帳戶內存款不足可能無法兌現支票之情形,則被告辯稱經由A04取得告訴人空白支票及印章應非無據。況且,縱被告未經A04同意,擅自竊取告訴人空白支票,若無符合支票帳戶印鑑章樣式之告訴人印章仍無法開立支票,是A04空言推稱被告竊取告訴人空白支票乙事,自有可疑,無從逕以其上開避重就輕之證詞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㈤再觀諸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5於偵查中證稱:告訴人於108年返臺後,有向A04索回身分證、健保卡及紫水晶印章1枚,該印章即為支票印鑑章,該印章也是A04去刻的,因此A04應該有印鑑章之樣式等語(偵8848卷一第259至262頁),足證A04知悉告訴人支票帳戶印鑑章樣式,縱告訴人業已取回印鑑章,A04仍有可能再次刻印樣式相同之印章,此與A04曾於與被告之LINE對話中提到會將印章交予被告亦屬相合。甚且,被告所持有與附表所示支票同一本支票之「號碼CW0000000號支票」,乃經被告開立後,由A04背書使用,有該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附卷足憑(本院卷一第83至85頁),足見A04並非經合作金庫通知存款不足後始知被告開立告訴人名義支票,被告於開立告訴人名義之支票前,早已與A04達成事前授權之共識。由此可見,被告及辯護人所述,被告係於A04處取得告訴人之空白支票及印章,所開立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支票,均已在事前獲得A04授權等情,尚屬有據,並非無稽。另被告雖曾自白與A04一同前往刻印章,惟此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復綜觀卷內資料,除被告先前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與A04共同偽造告訴人印章,尚難逕以被告先前自白對其為不利之認定,是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有與A04共同偽造印章之行為,實難採憑。㈥至檢察官雖主張A04並非支票名義人,被告在未見到告訴人本人,又無委任、授權書之情形,如何能相信A04確實取得告訴人之授權等語。惟觀諸證人A04上開證述內容:告訴人合作金庫之支票帳戶是在96年告訴人親自前往斗六分行申請,告訴人申請後給我第一本空白支票及印鑑章,授權我使用,第一本用完又再發一本;因為當時告訴人申請支票帳戶時聯絡電話是留我的診所,所以會打給我,我才知道支票跳票,被告有跟我說他有使用告訴人支票本,表示他會處理好,叫我不要擔心等語,可知A04確實曾取得告訴人事前概括授權使用其支票帳戶,包含開立支票、領取空白支票簿及作為銀行聯絡對象等情。而A04亦向被告提供告訴人之空白支票、印章,並告知授權被告使用,亦曾在被告所開立與附表所示支票同一本空白支票之「號碼CW0000000號支票」背書等情,已如前述,A04所為,確實足致客觀第三人誤認其有授權他人使用告訴人支票之權利外觀,在在足認被告主張已與A04約定,由A04事前概括授權被告使用告訴人空白支票等情,尚合乎常理,並非不可想像。㈦另檢察官雖主張被告辯稱告訴人支票係A04授權伊作為武田公司業務使用,惟本案起訴之支票多與武田公司業務無關等語。惟觀之A04於106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擔任武田公司董事、於109年8月25日起擔任武田公司董事長,並參與武田公司購買北港土地一案,此由A04曾於告訴人「號碼CW0000000號支票」上背書、簽署109年9月26日切結書,復案外人楊智信曾因北港土地一案對斯時擔任武田公司董事長之A04寄發存證信函等情即可佐證,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經濟部109年8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933482990號函文暨所附武田公司變更登記表、109年9月26日切結書、CW0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楊智信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偵8848卷四第251至267頁、第313至316頁、第317、331頁;本院卷一第83至85頁)各1份存卷可憑。而附表編號1至7、9至13所示支票均係用於北港土地一案相關費用,此經證人A03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偵8848卷三第130至132頁;本院卷四第103至122頁)。附表編號8所示支票雖係用於帆布行工程,惟此工程之發包者為武田公司,有永聚號有限公司所開立買受人為武田公司之發票影本1份(警6644卷第133頁)在卷可參,由上可見,附表所示告訴人支票開立、使用,確均與武田公司事務有關,是被告及辯護人所述A04授權其得於武田公司事務範圍內使用告訴人空白支票等情,應非子虛,自難逕認被告開立附表所示支票主觀上具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陸、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以認定被告有與A04共同偽造印章之行為、被告於開立附表所示支票時主觀上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偽造印章、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案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01追加起訴,檢察官劉建良、羅袖菁、吳明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 支票號碼/ 執票人 退票日 金額 提示付款行 相關證據/支票相關事項 1 000000000 號 --楊智信/A03代收 發票日109.07.31 同日付款 500萬元 ⒈證人A03於偵訊之證述:上開支票係被告黃世於109年7月13日以武田公司名義,欲向其姊夫楊智信購買位於雲林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而交付之定金。惟被告黃世嗣以資金週轉不靈為由,要求證人A03先代為存入款項至告訴人上開甲存帳戶,乃由證人A03織女兒陳怡君匯入500萬元,而使該紙支票得以兌現,後因被告黃世多次欺騙,所以上開土地買賣後來並未完成交易之事實。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4月6日合金斗六字第1110001164號函、111年4月25日合金斗六字第1110001371號函,暨隨函檢附之存款憑條、編號1之支票正反面影本:係陳怡君於109年7月31日11時52分許,匯入500萬元至告訴人甲存帳戶,編號1之支票後亦係存入陳怡君申辦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編號1支支票影本、證人A03109年7月13日簽收之註記。 ------------- ①編號1支票指定取款人:楊智信。 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6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6004669號函檢附之陳怡君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09年9月23日支付武田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900萬元之紀錄,同年9月25日由楊智信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000萬元。 2 000000000號—蘇東輝、蘇學茂 109.08.31同日退票 40萬元 虎尾農會 ⒈證人蘇學茂於偵訊之證述:證人林寶胎係伊阿姨,伊父親蘇東輝前與被告黃世合作柚子園、蓋倉庫等工程,曾請林寶胎前來施作,而取得被告黃世所交付之告訴人支票,但是第一張跳票之後,被告黃世又拿第二張告訴人支票來換票,又跳票之後又拿第三張告訴人支票來換票,但還是退票,伊等不懂法律,因此不知道如何求償之事實。 ⒉證人蘇東輝於偵訊之證述:編號4之支票跳票後,被告黃世又改交付編號12之支票,另編號13之支票亦係一同承做工程之琩育混凝土的工程款。後來編號12、13之支票又跳票後,被告黃世拿其本人的本票要來換票,但是證人林寶胎跟琩育混凝土都拒絕收受,因為認為被告黃世也一樣不會付款。證人廖彩惠編號8之支票也一樣都是施作柚子園的工程款,一都跳票。 ⒊證人蘇學茂所提供之編號12、13支票正反面影本、被告黃世所開立換票用之同面額本票2紙。 ------------- ①已辦理清償贖回註記,附支票正反面。 ②背書人:蘇東輝,存入帳戶0000000000000。 ③虎尾鎮農會111年6月13日虎農信字第1111000688號函檢附之蘇學茂申辦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3 000000000號—林志忠 發票日109.08.31 /退票日109.09.02 10萬元 彰銀土庫 證人林志忠於偵訊之證述:伊從事版模工作,不知道係何人以告訴人A02之2張支票共15萬元作為工程款交付予伊之事實。 ----------- ①已辦理清償贖回註記,附支票正反面。 ②背書人:林志忠0000-000000,存入帳戶00000000000000。 ③彰化商業銀行土庫分行111年6月8日彰庫字第11100075號函檢附之林志忠前開帳戶開戶資料、託收票據退票歷史交易、代收票據—存戶票據明細查詢。 4 000000000號—林寶胎 109.09.25 同日退票 40萬元 合庫臺中 證人林寶胎於偵訊之證述:前應證人蘇學茂之邀約,承攬古坑柚子園的工程,伊是下包,左述與編號12之支票係證人蘇學茂交付予伊作為工程款的。 ①已辦理清償贖回註記,附支票正反面。 ②南三通匯處委託合作金庫銀行代收。 ③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11年12月2日南三信總字第2826號函檢附之林寶胎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外埠出庫明細表。 5 000000000號—蘇學茂 發票日109.09.11 /退票日 109.09.14 5萬元 虎尾農會 ①已辦理清償贖回註記,附支票正反面。 ②背書人:蘇學茂,存入帳戶0000000000000000。 ③同編號2號支票委託取款情形。 6 000000000號—林志忠 109.10.13 同日退票 5萬元 彰銀土庫 同編號3支票,均由林志忠帳戶委託取款後,編號6支票於109.10.13退票。 7 000000000號--不詳 109.10.15 同日退票 50萬元 新光臺中 ①未辦理清償贖回註記,檢附退票理由單。 ②退票理由:01存款不足。 8 000000000號—廖彩惠、廖俊傑 發票日 109.12.15 /退票日 109.12.17 83250元 華銀臺中 證人廖彩惠、廖俊傑於警詢之證述:編號8支票係被告黃世所交付之事實。 ------------- ①未辦理清償贖回註記,檢附退票理由單。 ②退票理由:04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111年6月14日華中存字第1110000096號函檢附之永聚號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福來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 9 000000000號—詹艷姿 發票日 109.12.31 /退票日 110.03.11 70萬元 板信臺中 證人詹艷姿於偵訊之證述:因友人蔡馨儀持被告黃世所交付包括左述支票在內共3張支票前來向其票貼,因而持有左述支票等共3張告訴人之支票,後被告黃世以希望協助存入資金,讓發票日為12月的該紙支票不要跳票,以免影響債信為由,向其借款70萬元,惟卻並未提供告訴人甲存帳戶帳號(係提供麗神公司帳戶),使伊存入之款項遭被告黃世挪用,左述支票亦因跳票而不獲兌現,被告黃世事後避不見面,涉嫌詐欺之事實(被告黃世所涉詐欺罪嫌,另案偵辦)。 ------------ ①未辦理清償贖回註記,檢附退票理由單。 ②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11年6月10日板信作服字第1117411635號函,檢附之詹艷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託收票據退票紀錄、託收票據明細查詢與列印。 10 000000000號—詹艷姿 109.10.30 同日退票 70萬元 板信臺中 ①已辦理清償贖回註記,附支票正反面。 ②存入帳戶00000000000000號。 ③同附表9號支票委託取款情形。 ④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7月7日營存字第11150069201號函檢附之麗神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0月7日曾有詹艷姿匯入70萬元之紀錄,後於翌(8)日提現金45萬元,於109年10月12、13日分別匯15萬元、41000元至許中民新光銀行甲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000000000號—詹艷姿 109.11.30 同日退票 721000元 板信臺中 ①未辦理清償贖回註記,檢附退票理由單。 ②退票理由:04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③同附表9號支票委託取款情形。 12 000000000號—林寶胎 109.11.11 同日退票 40萬元 一銀臺中 ①未辦理清償贖回註記,檢附退票理由單。 ②退票理由:01存款不足。 ③存入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 ④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22/07/29一臺中字第00247號函。 13 000000000號—蘇東輝換退票---琩育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譚琳平 109.11.11 同日退票 11萬元 合庫臺中 ①未辦理清償贖回註記,檢附退票理由單。 ②退票理由:01存款不足。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111年12月8日合金雲林字第1110003889號函檢附之琩育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附件:證據資料人證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之證述:   甲、A05   ⒈告訴代理人A05於110年7月30日警詢筆錄(警6644卷第79至81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5於111年4月15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259至262頁)   ⒊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5於111年1月25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65至168頁)   ⒋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5於111年11月8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305至317頁)   ⒌證人A05115年5月28日下午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證述   乙、蔡尚達   ⒈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蔡尚達於112年1月17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27至134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蔡尚達於112年1月31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343至345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A03之證述:*附表編號1   ⒈證人即被害人A03於112年1月17日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30至132頁,結文第117頁)  ㈢證人即被害人蘇學茂之證述:*附表編號2、5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學茂於111年11月8日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305至317頁,結文第319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蘇學茂於112年1月17日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27至134頁,結文第135頁)  ㈣證人即被害人蘇東輝之證述:*附表編號2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東輝於112年1月17日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27至134頁,結文第137頁)  ㈤證人即被害人林志忠之證述:*附表編號3、6   證人即被害人林志忠於111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305至317頁)  ㈥證人即被害人林寶胎之證述:*附表編號4、12   證人即被害人林寶胎於112年1月4日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5至16頁,結文第17頁)  ㈦證人即被害人廖彩惠之證述:*附表編號8   證人即被害人廖彩惠於110年8月1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6644卷第105至125頁)  ㈧證人廖俊傑之證述:*附表編號8   廖俊傑於110年8月1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6644卷第135至153頁)  ㈨證人即被害人詹艷姿之證述:*附表編號9、10、11   證人即被害人詹艷姿於111年11月8日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305至317頁,結文第323頁)  ㈩證人即被害人黃進溪之證述: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進溪於111年11月8日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305至317頁,結文第325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黃進溪於112年1月17日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27至134頁,結文第139頁)  證人A04之證述:   ⒈A04於110年9月7日第1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6644卷第5至15頁)   ⒉A04於110年9月7日第2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6644卷第23至33頁)   ⒊A04於110年9月9日警詢筆錄(警6644卷第41至43頁)   ⒋A04於110年12月21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83至87頁)   ⒌A04於111年1月25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65至168頁)   ⒍A04於111年2月22日第1次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85至189頁)   ⒎A04於111年2月22日第2次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91至198頁)   ⒏A04於111年4月15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259至262頁)   ⒐A04於111年11月8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二第305至317頁)   ⒑A04於112年1月31日未具結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343至345頁)   ⒒A04於110年11月23日臺中地院110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案具結證述筆錄(偵8848卷一第129至149頁【第131至141頁】)   ⒓A04115年5月28日上午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證述(本院卷三第325至370頁) 書證部分:  ㈠被告於111年3月29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1份(偵8848卷一第217至217-1頁)  ㈡刑事陳報狀檢附之駐外使館認證委任狀(偵8848卷二第229至237頁)  ㈢被害人A03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4月6日合金斗六字第1110001164號函暨隨函檢附之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偵8848卷一第249至251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4月25日合金斗六字第1110001371號函,暨隨函檢附之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8848卷一第285至287頁)   ⒊楊智信與武田營造法定代理人詹穎綸代理人黃世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偵8848卷三第201至209頁)   ⒋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面、存根影本及證人A03109年7月13日簽收之註記1份(偵8848卷四第209頁)   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6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6004669號函檢附之陳怡君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8848卷二第109至132頁)  ㈣被害人蘇東輝、蘇學茂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5、12、13   ⒈支票號碼CW0000000號、CW0000000號、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各1份*編號2、13    ①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偵8848卷一第293至294頁)*編號2    ②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偵8848卷三第143至144頁)*編號12    ③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警6644卷第59至61頁)*編號13   ⒉被告所開立換票用之同面額本票(本票號碼WG0000000、0000000)正反面影本2紙(偵8848卷三第145至146頁)   ⒊虎尾鎮農會111年6月13日虎農信字第1111000688號函檢附之蘇學茂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8848卷二第99至107頁)*附表編號2、5   ⒋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偵8848卷一第297至298頁)*編號5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111年12月8日合金雲林字第1110003889號函檢附之琩育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存入代收票據明細表各1份(偵8848卷二第357至421頁)*編號13  ㈤被害人林志忠相關資料:*附表編號3、6   ⒈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偵8848卷一第295至296頁)*編號3   ⒉彰化商業銀行土庫分行111年6月8日彰庫字第11100075號函檢附之林志忠帳號00000000000000號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託收票據退票歷史交易、代收票據—存戶票據明細查詢各1份(偵8848卷二第19至69頁)*編號3、6   ⒊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本院卷一第163頁)  ㈥被害人林寶胎相關資料:*附表編號4、12   ⒈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偵8848卷一第299至300頁)*編號4   ⒉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11年12月2日南三信總字第2826號函檢附之林寶胎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基本資料、對帳單、外埠出庫明細表各1份(偵8848卷二第345至355頁)*編號4   ⒊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偵8848卷三第19至21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22/07/29一臺中字第00247號函及所附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偵8848卷二第243至245頁)*編號12  ㈦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偵8848卷四第335頁)*編號7  ㈧被害人廖彩惠相關資料:*附表編號8   ⒈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面影本1份(警6644卷第57頁)   ⒉支票號碼CW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警6644卷第131頁)   ⒊被告名片、柚子照片1份(警6644卷第129頁)   ⒋永聚號有限公司發票(金額89250元)1份(警6644卷第133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111年6月14日華中存字第1110000096號函檢附之永聚號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福來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歷史票據記錄查詢明細表、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偵8848卷二第133頁、第151至225頁)  ㈨被害人詹艷姿相關資料:*附表編號9、10、11     ⒈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1份(偵8848卷一第307頁)*編號9   ⒉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11年6月10日板信作服字第1117411635號函,檢附之詹艷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放款還款及繳息明細、託收票據明細查詢與列印各1份(偵8848卷二第71至98頁)*附表編號9、10、11   ⒊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偵8848卷一第301至302頁)*編號10   ⒋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7月7日營存字第11150069201號函檢附之麗神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8848卷二第247至253頁)   ⒌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1份(偵8848卷一第307頁)*編號11  ㈩告訴人帳戶資料:   ⒈合作金庫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①印鑑卡、開戶資料、110年8月6日列印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各1份(警6644卷第159至161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1月3日合金斗六字第1100004618號函暨所附110年12月29日列印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8848卷一第159至161頁)   ⒉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印鑑卡影本1份(警6644卷第157頁)   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1份(偵8848卷一第255頁)   ⒋臺灣票據交換所雲林縣分所111年4月29日台票雲字第1110000017號函,既隨函檢附之附表編號2至5、1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附表編號2至5、7至13號退票理由單各1份(偵8848卷一第289至307頁)*起訴書載為「隨函檢附之附表編號2至13號」應予更正  臺中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支付命令、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各1份(警6644卷第97至101頁)  臺中地院110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案件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1份(偵8848卷一第129至149頁)  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甲存帳戶空白支票(支票號碼CW0000000)影本1份(警6644卷第95頁)  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部分:   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111年6月14日華中存字第1110000096號函檢附之黃進溪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票據紀錄查詢明細表、存款存摺期間查詢資料各1份(偵8848卷二第133至149頁)   ⒉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書影本1份(偵8848卷三第358至359頁)  109年度雲院民公賴字第00117號公證書及所公證之興華街辦公室109年3月25日租賃契約1份(偵8848卷一第207至214頁)  A04、被告109年6月28日下午8時19分、下午9時13分、17分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8848卷四第149至157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94、3901號、111年度偵字第2925、3454、3934、4569號起訴書各1份(偵8848卷四第3至18頁)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4月30日經中三字第11034511910號函檢附之華葳公司即家有公司自100年迄今之歷次變更登記表1份(偵8848卷四第43至241頁)   告訴代理人A05提出之A04與告訴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6644卷第83至93頁)  告訴人刑事委任狀1份(警6644卷第77頁)  A04111年1月25日刑事答辯狀1份(偵8848卷一第169至174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偵8848卷第253頁)*附表編號1  告訴代理人刑事陳報狀檢附之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證明告訴人簽字文件及授權書1份(偵8848卷一第123至125頁)  斗六戶政事務所102年3月29日戶印證字第0000000號「A02」印鑑證明(偵8848卷二第265頁)  A04、被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⒈被告提供與A04於109年10月13日、10月15日、10月26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警6644卷第67至75頁)   ⒉109年3月10日、20日、25日、29日、4月9日、10日、11日、27日、28日、5月11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848卷二第267至268頁)  本院110年度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證人王進溪與關係人王永慶)1份(偵8848卷二第327至328頁)*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1月7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001395號函檢附之陳怡君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8848卷三第37至43頁)*附表編號1  寄件人楊智信之萬丹郵局存證號碼000100號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份(偵8848卷四第313至316頁)  立切結書人A04、代理人黃世109年9月26日切結書1份(偵8848卷四第317頁)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變更登記文號109.3.16經授中字第10933134170號)第1頁(共5頁)1份(偵8848卷四第329頁)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偵8848卷四第331至333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1月30日合金斗六字第1120000073號函暨所附支票領用紀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拒絕往來通知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份(偵8848卷四第337至347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2月18日合金斗六字第1120000471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退票明細1份(偵8848卷四第363至371頁)   111年3月15日刑事呈報狀所附流程表(偵8848卷二第257至264頁)  112年1月17日刑事答辯二狀及所附證據(偵8848卷三第149至243頁)   ⒈屏東縣○○○○段000號土地謄本(第159至163頁)   ⒉台灣銀行支票號碼AC0000000號、AC0000000號(發票人A04)影本各1張(第165、167頁)   ⒊A04109年10月13日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1份(第169頁)   ⒋A04為圓直營造公司董事(第173至181頁)   ⒌經濟部109年3月17日經授中字第10933134150號函1份(第171頁)   ⒍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7日變更登記表1份(第173至181頁)   ⒎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日期:111年6月17日)資產負債表1份(第183頁)   ⒏被告、周貴福協議書1份(第185頁)   ⒐土地所有權人溫燕嬌新北市新店區達觀鎮社區旁27甲土地明細(第187頁)   ⒑被告承買溫燕嬌新北市新店區土地之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書稿(第189至193頁)   ⒒被告土地抵押借款契約書稿(第195至199頁)   ⒓楊智信之北港鎮仁和段766-62地號雲林縣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第211頁)   ⒔廖賴愛平與武田營造法定代理人許中民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213至219頁)   ⒕廖賴愛平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第221至223頁)   ⒖廖賴愛平與武田營造法定代理人詹穎綸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第227頁)   ⒗新光銀行支票正反面(發票人許中民)影本2份(第229至231頁)   ⒘發票人黃世109年4月23日、109年5月26日本票1張(第233頁、第235頁)   ⒙黃世稱A04提供之發票人A02劃線支票(支票號碼CW0000000號)影本1張(第237頁)   ⒚A04109年11月9日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1份(第225頁)  112年2月1日刑事答辯三狀及所附證據(偵8848卷四第197至283頁)   ⒈支票號碼CW0000000、CW0000000號支票存根、8月31日支出金額及期票登記明細1份(第211頁)   ⒉支出金額及期票登記明細1份(第213頁)   ⒊第一金融集團員工名片5張(第215頁)   ⒋發票人A02劃線支票(支票號碼CW0000000號)、存根影本1張(第217頁)   ⒌楊智信與武田營造法定代理人詹穎綸代理人黃世之土地登記書(第227至229頁)   ⒍楊智信之北港鎮仁和段766地號雲林縣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8張(第231至245頁)   ⒎A04109年9月5日、17日、29日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1份(第247至249頁)   ⒏經濟部109年8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933482990號函及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第251至267頁)   ⒐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臨時董事會議事錄(第269頁)   ⒑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綜合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271至273頁)   ⒒楊智信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277頁)   ⒓A04與告訴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8848卷四第279至283頁)  112年4月26日刑事辯護狀及所附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背面影本1份(本院卷一第71至85頁)  112年4月26日刑事準備狀及所附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正背面影本、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封面影本、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存根、支票號碼CW0000000至CW0000000號支票存根影本、告訴人之臺灣省雲林○○○○○○○○○102年3月29日印鑑證明影本各1份(本院卷一第87至117頁)  112年5月4日庭呈斗六西平路郵局存證號碼000357郵局存證信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6189號民事報到單影本、匯票號碼0000000000-0號郵政匯票影本各1份(本院卷一第153至157頁)   112年6月6日庭呈支票號碼AC0000000號支票、斗六西平路郵局存證號碼000404郵局存證信函、照片、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份(本院卷一第205、207至209、210至211、213至217頁)   112年11月6日刑事辯護㈡狀及所附支票號碼CW0000000號支票存根、支票號碼CW0000000至CW0000000號支票存根各1份、支票號碼CW0000000號空白支票影本2張、無支票號碼空白支票影本13張、擷取之支票號碼CW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截角、經濟部110年2月1日經授中字第11034007530號函及所附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影本各1份(本院卷一第277至395頁【第293、295至303、305、335至339頁】)    113年5月13日刑事辯護㈢狀及所附證據1份(本院卷二第89至120頁)  113年5月24日刑事陳報證據狀㈠及所附證據1份(本院卷二第137至151頁)   被告與A04109年7月15、20、22、30日、8月31日、9月14、29日、10月1、4、5、6、13、15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39至151頁)  113年6月20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1份(本院160卷二第165頁)  113年6月20日刑事辯護㈢狀1份(本院160卷二第167頁)  113年6月20日刑事辯護㈣狀1份(本院160卷二第169頁)  113年6月20日刑事辯護㈤狀及所附家有公司107年8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733475600號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同意書各1份(本院160卷二第171至180頁)  113年6月24日刑事辯護㈩狀1份(本院708卷五第105至121頁)?(本院160卷二第229頁,辯護人稱不主張)  113年6月26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㈡1份(本院160卷二第185至186頁)  113年7月17日刑事辯護狀1份(本院160卷二第207至208頁)  (五十一)113年7月8日刑事陳報狀1份(本院160卷二第189至198頁)  (五十二)113年7月17日刑事陳報狀㈡1份(本院160卷二第201至206頁)  (五十三)113年8月30日刑事陳報狀㈢1份(本院160卷二第241頁)  (五十四)113年10月14日刑事陳報狀㈣1份(本院160卷二第263至264頁)  (五十五)114年3月31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1份(本院160卷二第319至323頁)  (五十六)115年5月11日刑事準備程序狀㈢及附件1份(本院160卷三第155至169頁【同第243至252頁】)  (五十七)115年5月28日庭呈「為委任訴訟代理人事」委任狀1份(本院160卷三第至頁)  (五十八)115年5月26日刑事辯護狀及附件1份(本院160卷三第至頁)  (五十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5月22日合金斗六字第1120001677號函及所附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本院卷一第161至167頁)  (六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6月20日合金斗六字第1120001965號函1份(本院卷一第227頁)  (六十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112年7月6日合金雲林字第1120002103號函1份(本院卷一第231頁)  (六十二)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3年5月23日一斗六字第000056號函1份(本院160卷二第161頁)  (六十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3年9月4日合金斗六字第1130002861號函1份(本院160卷二第249頁)  (六十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4年3月24日合金斗六字第1140000982號函1份(本院160卷二第317頁)  (六十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4年7月22日合金斗六字第1140002310號函及所附空白支(本)票發給之規定1份(本院160卷二第331至333頁)  (六十六)本案支票發票期間及許中民武田公司董事長相關資料:   ⒈武田公司109年5-6月、7-8月、9-10月、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各1份(本院160卷三第257至260頁)   ⒉武田公司106年8月1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臺中市政府106年8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04140號函及所附變更登記表各1份(本院160卷三第261至270頁)   ⒊武田公司109年6月16日臨時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經濟部109年6月17日經授中字第10933335600號函及所附變更登記表各1份(本院160卷三第271至280頁)   ⒋武田公司109年10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經濟部109年10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933609570號函及所附變更登記表各1份(本院160卷三第281至285頁)   ⒌經濟部109年11月23日經授中字第10933670500號函及所附變更登記表各1份(本院160卷三第287至290頁)  (六十七)本院訴708案113年6月20日刑事辯護(九)狀1份(本院160卷三第291頁)  (六十八)本院訴708案113年6月24日刑事辯護(十)狀及附件1份(本院160卷三第293至309頁) 被告之供述:  ㈠被告於110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6644卷第45至55頁)  ㈡被告於111年1月25日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65至168頁)  ㈢被告於111年2月22日第1次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85至189頁)  ㈣被告於111年2月22日第2次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191至198頁)  ㈤被告於111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259至262頁)  ㈥被告於111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8848卷一第299至303頁【同第305至309頁】)  ㈦被告於110年11月23日臺中地院110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案供述筆錄(偵8848卷一第129至149頁【141至147】)  ㈧被告於112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偵8848卷三第127至134頁)  ㈨被告於112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27至152頁)  ㈩被告於112年6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85至204頁)  被告於113年5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81至88頁)  被告於113年8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225至234頁)  被告於115年6月2日下午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208至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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