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郭宏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宏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9年4月,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且受刑人確於民國115年9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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