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73號原 告 邱仕菁 (住址詳卷)被 告 黃子軒 (住址詳卷)林興旺 (住址詳卷)卓緯杰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葉喬鈞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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