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單禁沒,172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仙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檢驗前毛重4.465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仙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經送鑑驗,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核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99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5月19日釋放出所,而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被告於前開施用毒品案件遭查獲時,遭扣得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前揭扣得之依托咪酯菸彈1顆(檢驗前毛重4.465公克),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4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警卷第13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宜臻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M%2C115%2C%E5%96%AE%E7%A6%81%E6%B2%92%2C172%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