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雪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張家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一、郭仲禎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林秀雪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郭仲禎與林秀雪係朋友,林秀雪與柯連芹蘭為鄰居且素來相處不睦,郭仲禎有時會去探望林秀雪,渠等於民國114年8月24日14時58分許,在柯連芹蘭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之住處前,郭仲禎與柯連芹蘭因故發生爭執,柯連芹蘭先向郭仲禎潑水,詎郭仲禎、林秀雪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先由郭仲禎徒手毆打柯連芹蘭頭部後側及左側8下,林秀雪趁機拿水潑柯連芹蘭,郭仲禎再接續朝柯連芹蘭徒手搥打4下,致柯連芹蘭重心不穩跌倒在地,受有臉部損傷、頸部挫傷等傷害。
二、證據:㈠被告郭仲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㈡被告林秀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㈢告訴人柯連芹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㈣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臉部、頸部挫傷)、告訴人傷勢照片6張。㈤監視錄影畫面擷圖4張、現場照片2張、告訴人提供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份。㈥本院勘驗筆錄暨附圖1份。
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郭仲禎、林秀雪辯稱:我們沒有打他、傷勢不是我們造成、影片是剪接的等語。㈠被告2人稱不識字,本院特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為2人指定辯護,以確保被告2人訴訟上之權利。㈡被告郭仲禎辯稱沒有打告訴人柯連芹蘭,惟監視器詳細拍到案發情況,詳如附件所載,力道之大,甚至都有錄到聲響,後被告郭仲禎亦稱:我現在看影片我確實有捶到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而被告林秀雪在被告郭仲禎與告訴人的衝突中潑水,被告郭仲禎並持續攻擊,後告訴人跌倒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被告林秀雪就傷害告訴人部分至少與被告郭仲禎有默示的合致,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㈢告訴人的傷勢有上開診斷證明書、照片可證,經核告訴人就診之時間與本案發生時間僅相隔約3小時,時間甚為密接,且其所受之挫傷,通常而言亦屬遭外力撞擊時可能呈現之傷勢樣態,亦與被告郭仲禎攻擊的部位相符,且如上所述,被告郭仲禎力道之大,都有錄到聲響,況告訴人還有因此重心不穩跌倒,告訴人所受傷勢顯係被告2人所致。㈣被告2人無法釋明監視器有何遭剪接之處,稱告訴人只有提供對他有利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2頁),後改稱:不再爭執影片的真實性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㈤綜上所述,被告2人所辯,皆是臨訟抗辯之詞,不足採信。縱使告訴人有先潑水之行為,被告2人應循正當管道主張權利,當然不可以私行動手(之前的糾紛亦同)。
四、應適用之法條及量刑理由: ㈠被告2人所犯皆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郭仲禎是基於同一傷害犯意,接續傷害告訴人,應論以接續犯。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理性、和平方法解決糾紛,被告郭仲禎竟徒手毆打告訴人、被告林秀雪竟向告訴人潑水,使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守法觀念,所為並非可取;復衡此次糾紛,告訴人先潑水,對被告2人造成刺激;並衡被告2人自述之本案犯罪之動機及所造成告訴人傷勢程度;兼衡被告2人否認犯行,即使有清楚的監視器畫面亦然,耗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家屬到庭表示希望判重一點的意見等情;末衡被告2人並無犯罪前科之品行、各自在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身體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欄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林秀雪持以撥水的器具,是日常用品,沒有刑法沒收的必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金霞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本院勘驗筆錄暨附圖
一、勘驗標的:偵卷內告證二光碟
二、檔案名稱:114偵19360-告證二
三、畫面左上角顯示監視器錄影開始日期、時間:0000-00-00 00:57:50,以下省略年月日,所記載時間均為監視畫面左上角顯示之時間。
四、監視錄影器鏡頭拍攝,檔案有錄得聲音。
五、勘驗結果如下:(本院按:甲女為告訴人柯連芹蘭、乙男為被告郭仲禎、丙女為林秀雪)㈠14:57:50畫面開始,有一位身穿橘色上衣,背對監視器鏡頭的女子(下稱甲女),以及一位身穿灰色背心、牛仔長褲,面對監視器鏡頭的男子(下稱乙男)(如附圖1)。以下對話均為台語。 (附圖1)
㈡14:57:52-14:58:00甲女:我要潑你水。(甲女走向畫面右邊的流理臺,以鐵盆盛水)乙男:(右手指著甲女)你潑我水我就揍你,我一定會揍你喔,你潑我水我就揍你。
㈢14:57:58甲女將盛水的鐵盆潑向乙男(如附圖2),乙男隨即繞過2桶瓦斯桶跑向甲女。
(附圖2)
㈣14:58:00-14:58:08乙男以左手壓住甲女左邊肩膀,將甲女壓向流理臺,並右手握拳,朝甲女頭部後側及左側捶打8下(如附圖3、4)。14:58:02一位身穿橘色上衣、黃色褲子之女子(下稱丙女)從畫面右側的紅色鐵閘門衝出,雙手抱有一桶藍色水桶(如附圖5),丙女將裝有水的藍色水桶朝甲女潑水(如附圖6),同時乙男再朝甲女方向捶打甲女身體4下(如附圖7)發出聲響,14:58:06甲女疑似遭乙男推打,重心不穩往後跌坐在地上(如附圖8),乙男則停止動作站在甲女旁邊。
(附圖3)
(附圖4)
(附圖5)
(附圖6)
(附圖7)
(附圖8)
㈤14:58:08-14:58:20跌坐在地上的甲女將右手的鐵盆朝丙女方向丟去,丙女閃開並未被砸中(如附圖9)。後丙女拿著藍色水桶朝紅色鐵閘門走去,離開畫面。乙男指著甲女並朝甲女大聲咆哮,乙男:幹你娘,(聽不清),我來叫警察。
(附圖9)
㈥14:58:13乙男罵罵咧咧的走離甲女,亦朝紅色鐵閘門走去(如附圖10),離開畫面,後乙男說了句「我來叫警察」。
(附圖10)
㈦14:58:20-14:58:38甲女試著站起身,丙女突然又抱著裝有水的藍色水桶從紅色鐵閘門衝出,朝尚未起身的甲女潑水(如附圖11),後丙女走回鐵閘門,並將紅色鐵閘門上鎖,離開畫面。14:58:25甲女站起身往紅色鐵閘門方向看去(如附圖12),再看向自己的身體,走向畫面左下方坐著,右手摸了下被乙男捶打的頭部左側的位置(如附圖13)。
(附圖11)
(附圖12)
(附圖13)
㈧ 14:58:39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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