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M,115,聲保,127,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0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李朗德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朗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朗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朗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其中4月已執行完畢)、4月及4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40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