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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司拍,163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黃裕晨 相 對 人 侯昭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29日,相對人並提供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7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北社尾 466-11 2.00 2分之1 002 嘉義市 北社尾 466-55 72.00 2分之1 003 嘉義市 北社尾 466-66 2.00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利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939 嘉義市○○○路000巷0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44.00 45.08 89.08 電梯樓梯間 3.45 平方公尺 2分之1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V%2C115%2C%E5%8F%B8%E6%8B%8D%2C163%2C202609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