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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司拍,171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許天輝

相 對 人 李和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5年4月20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2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布袋鎮 建興 295 94.82 3分之1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001 30 嘉義縣○○鎮○○○○00○0號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53.76 65.04 10.08 128.88 3分之1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V%2C115%2C%E5%8F%B8%E6%8B%8D%2C171%2C20260909%2C2